各学生组织:
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将《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学生会章程》
印发,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委员会
2024 年 6 月 4 日
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学生会章程
(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4年5月2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
本会定名为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学生会,英文全称为 Fujian Health College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 FHCSU,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福建省学联和校团委的双重指导
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全校性学生群众性组织。代表学校全体学生的权益,表达学生的意愿,接
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
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
时,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教学秩序和
学习、生活环境,举办贴合学生兴趣的校园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推进学生
五育并举;
(四)加强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发展与兄弟院校
的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做出应有的贡献
。
第五条 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
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学籍全日制中专、大专学生并承认本会章程者均
为本会会员。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承担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骨干及其工作进行监督、质询、
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并合理利用学生会提供的条件和设备;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
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纪律和学院规章,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珍惜学生会提供的一切便利条件,爱护公物;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
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利益与名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骨干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
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
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的召开须经校党委的批准,并请示福建省学联
。如遇特殊情况,经本届学生会报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代表以各学
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代会由上届学生会筹备并组成大会主席团。学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
,并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五)确认各二级学院学代会代表推选的校级学代会正式代表的资格。
(六)
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
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八)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正式代表的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
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
社团,其中非校、学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40%,女代表人数不低于25%
。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
以3人计。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
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与修改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
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是校级学生会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为3-5人,由学生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福建省学联备案。根据中青联发
[2019]9号《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
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各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二级学院党组织同意
,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
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学院主席团候选人
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各学院团总支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三)向学代会报告工作,筹备下届学代会;
(四)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五)听取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考核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学生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及
时解决提案(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二节 学生会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50名(含主席团成员),下设学习部、体育部、
社区服务部、权益部、安教部等5个职能部门,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服务同学。
第二十六条 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部门(不含负责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
8人。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室)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
主席团审批备案。
第三节 工作人员选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大胆选拔和任用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经笔试、面试公开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
竞争,确保广大同学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公示
后报校团委批准任命。
第三十条
学生会学期组织一次学生会工作人员
(含主席团成员)
的述职评价综合考核
,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留在学生会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学生会骨干给予表彰,无
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
引咎辞职、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报校团委审批。主动请辞的学生会骨干应提前递交书面
申请,审批期间需继续履行职责,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
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
作风过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
青团员;
(二)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
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
及格情况;
(四)具有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
学,自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学院
团总支。提交退出学生会申请的工作人员,需向主席团递交正式书面材料并由所在学院团总
支盖章确认。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二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总支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
总支和校学生会双重指导。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
部门不超过6个。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征得学院党组织
同意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
各学院会员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委员会领导机构,分别为学院学生会的最
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级学生会对应,
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受所在
学院
团总支领导,接受
学院
学生会和辅导员的双重指导。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
学院
团总支、学生会共同
制定。
第三十九条
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班委
会组成情况应提交
学院
学生会备案。
第四十条
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
学院
团总支、学生会和辅导员协商
一致后,可提前或延迟召开全班大会,改选班委会。
第三节 基本任务
第四十一条
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贯彻落实校级学生会的工作方针,配
合相应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各
学院
学生会要完成校级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学校实际独立开展
贴近学生、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学生会汇报工作,接受
工作评议,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开。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基层组织应做出限期整改,并及时汇报
整改结果。
第六章 学生会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活动经费,由校学生会提出预算,经校团委审核,上报学校,
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
违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级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送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