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教设备管理,提高电教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11〕107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教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校、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电教设备的采购、入账、维修、报废;学院(系、部)等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日常的管理、使用、检查、与保养。充分发挥设备保障、使用和保管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完好可用,提高设备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教设备,是指供给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使用,并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入账,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投影仪、电视、音响、摄影和摄像设备、电脑及相关配套设备。
第四条 电教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一)电教设备的购置需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益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每年核定的经费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申请计划。
教学楼教室、各学院(系、部)阶梯教室所用电教设备购置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报计划和预算;其余实验室、示教室等场所所用电教设备购置由各使用部门申报计划和预算,并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核定备案。
(二)教学楼教室、各学院(系、部)阶梯教室等公共教学教室所用电教设备采购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施;其余实验室、示教室等场所所用电教设备采购由各使用部门实施。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购入电教设备验收,使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条 电教设备的使用和保养
(一)教学楼教室所用电教设备资产划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各学院(系、部)阶梯教室、实验室、示教室等场所所用电教设备资产划归各学院(系、部)。
(二)电教设备要做到安全使用,电教设备资产归属部门要安排专人保管,严格执行责任制;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使用设备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建立使用技术档案,做好使用记录,定期统计电教设备的利用效率。
(三)电教设备要精细保管,做到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账物相符,设备的日常管理要防尘、防火、防淋、防潮、防盗,带内电源的设备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电池,以免损坏设备。
(四)电教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排除,确保其完好率。如发现问题,各使用部门要及时上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维修。
第六条 电教设备的维修与报废
电教设备的维修与报废参照《海洋之神8590优惠大厅电教办公设备维修规定(修订)》(闽卫院现〔2018〕1号)文件执行。教学楼教室所用电教设备由教务处报修。
第七条 电教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电教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的额度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电教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违反设备操作规程而造成电教设备损坏。
2.对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不了解而盲目操作,造成电教设备损坏。
3.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电教设备挪作私用、外借等。
4.电教设备管理人员未尽其责,玩忽职守,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受潮、变质等,以及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电教设备损坏的,并经有关专家现场鉴定确认或有关负责人证实,上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降低赔偿额度或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
2.因意外(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不能防止、抗拒的事故,而造成电教设备损坏。
4.经保卫部门证实属于按规定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仪器设备被盗的。
第八条 本办法授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