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附属医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从教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2〕85号)通知要求,请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的范围和对象为:在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从教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在岗教师。已领取证书的,不再重复申请。
二、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
从教年限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其计算办法如下:
1.计算从教年限时,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8月底止。其中,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2.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3.受各种处分的教师,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4.经组织批准调动,手续齐备,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5.教师退职、辞职、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前后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上述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只适用于审核、颁发从教荣誉证书,不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挂钩。
三、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于2016年9月23日前提交《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三份)、《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见附件),纸质版交至人事处办公室(行政楼514室),电子版发至邮箱:wzyrs@163.com,经人事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教师节期间颁发。联系人:江山,联系电话:0591-22869970(内线1514)